下列何人非枉法裁判罪的法定行為主體?
(A)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
(B)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
(C)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D)仲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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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3), B(257), C(4795), D(1819), E(0) #324739
統計: A(93), B(257), C(4795), D(1819), E(0) #324739
詳解 (共 8 筆)
#271969
刑法第124條: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上規定有審判權限的公務員:各法院法官(軍事或一般法院皆屬之)。還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經大法官會議解釋,亦屬於憲法80條的法官。
仲裁人則指,依法令仲裁雙方當事人爭議之人。如【仲裁法】之仲裁人,或是【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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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1251
檢察官是枉法追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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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6467
「枉法裁判」就是「明知有罪,故意判無罪,或明知無罪,故意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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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7730
回樓上
妳可以再仔細看一下最佳解喔!
ABD均有審判或是仲裁的權限
C只有犯罪追訴的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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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1198057
誰可以裁判?法官和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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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9517
只有法官或仲裁才適用枉法裁判罪,檢察官是適用濫權追訴處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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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71810
補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為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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