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人非枉法裁判罪的法定行為主體?
(A)最高法院刑事庭法官
(B)高等法院民事庭法官
(C)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主任檢察官
(D)仲裁人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93), B(257), C(4795), D(1819), E(0) #324739

詳解 (共 8 筆)

#271969

刑法第124: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上規定有審判權限的公務員:各法院法官(軍事或一般法院皆屬之)。還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的委員,經大法官會議解釋,亦屬於憲法80條的法官。
仲裁人則指,依法令仲裁雙方當事人爭議之人。如【仲裁法】之仲裁人,或是【勞資爭議處理法】之仲裁委員。



200
4
#571251

檢察官是枉法追訴

131
0
#886467
「枉法裁判」就是「明知有罪,故意判無罪,或明知無罪,故意判有罪。」
52
0
#1177730
回樓上
妳可以再仔細看一下最佳解喔!
ABD均有審判或是仲裁的權限
C只有犯罪追訴的權限

37
2
#1198057
誰可以裁判?法官和仲裁
21
5
#5629517

只有法官或仲裁才適用枉法裁判罪,檢察官是適用濫權追訴處罰罪

6
0
#5271810

補充: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已改制為懲戒法院

4
0
#2134271
刑法第 125 條 濫權追訴罪 針對檢察...
(共 1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2
0

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5345
未解鎖
名  稱: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共 27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