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權利,不得依善意取得之規定而發生?
(A)抵押權
(B)動產質權
(C)留置權
(D)權利抵押權
統計: A(112), B(23), C(533), D(84), E(0) #219050
詳解 (共 3 筆)
5下列何種權利,不得依善意取得之規定而發生?
(A)抵押權 (B)動產質權 (C)留置權 (D)權利抵押權
答:C。為什麼A選項可以呢?
首先先感謝你參訪我的部落格,關於你的問題,茲回覆如下:
「善意取得制度」是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係指無處分他人動產權利的動產占有人,以移轉所有權或設定他物權為目的,將其占有的動產交付於善意第三人後,善意受讓人即取得該動產權利的法律制度。例如,甲將其租賃的海信電腦一臺,擅作己有出賣與乙,乙基於甲的占有事實而信賴該電腦屬甲所有,遂與其交易,甲將該電腦交付於乙後,電腦所有權即發生轉移。此時,乙取得電腦即屬善意取得。
一般而言,善意取得的要件如下:
(一)標的物須為動產:動產的公示以占有為原則,登記為例外。善意取得制度作為占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只有採占有為公示方法的動產,始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不動產物權以登記為公示方法,交易上不至於誤認占有人為所有人,故不發生善意取得的問題。因此,善意取得的標的物,以動產為限。
(二)讓與人占有動產:善意取得以讓與人占有動產可資信賴為前提,若讓與人非動產占有人,即不生占有的公信力。然此所謂占有,僅須讓與人對所轉讓的動產有現實的管領力即可,不以直接占有為必要,縱讓與人對動產為間接占有、輔助占有乃至瑕疵占有,亦無不可。例如,甲將其所保管乙的攝像機,借與丙使用,丁善意信賴甲的間接占有,而向甲購買該攝像機,並已受讓其返還請求權,則甲儘管對該攝像機為間接占有,丁對此信賴而善意受讓,仍構成善意取得。
(三)讓與人無處分權:動產物權的善意取得,以讓與人無處分權即無權讓與為要件,包括以下情形:
1.無所有權:如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及附條件買賣的買受人等,對其占有的標的物即為無所有權。
2.所有權受限制:如所有人的財產被依法查封、扣押後,其所有權即受限制,所有人無權處分,所有人於此所為的處分行為,並無動產善意取得的適用。
3.欠缺處分許可權:係指本有以自己名義處分他人動產的一般許可權,但對特定物無處分權而言。例如,行紀人受托出賣物品,可以自己名義處分委托物,但對委托物外的其他動產則無處分權。如行紀人誤將該他物一併處分,即欠缺處分許可權。
(四)受讓動產的占有:受讓動產的占有,為善意取得的基礎。此處所謂受讓,係指依法律行為受讓而言。因為善意取得在於保護交易安全,故讓與人與受讓人間必須有交易行為,法律始有保護必要。所謂交易行為,指不同主體間因買賣、互易、出資、贈與、消費借貸、清償債務以及其他以權利的移轉或設定為目的的法律行為。受讓動產的占有,必須通過交付使動產占有發生移轉,而交付有現實交付、簡易交付、占有改定和指示交付四種情形。
(五)受讓人須為善意:受讓人受讓動產時,必須是善意,方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關於善意,理論上有「積極觀念」與「消極觀念」的區別。積極觀念主張受讓人必須具有將讓與人視為原權利人的認識,即根據讓與人的權利外相而相信其有實體權利的認識,方為善意。消極觀念則主張“不知”為無權處分人即構成善意,包括不能知道或不應當知道。比較積極觀念與消極觀念兩說,前者對於取得者的註意程度要求較高而失之苛刻,而後者則較為寬鬆。從善意取得系維護交易安全的旨趣出發,消極觀念說更為可取,為多數國家所採。我們應追隨世界立法潮流,認為所謂善意,是指受讓人非明知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讓與人無讓與的權利。
再根據上述之規定分析本題各選項如下:
下列何種權利,不得依善意取得之規定而發生?
(A)抵押權:○,依據民法第860條之規定,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擔保之不動產,得就其賣得價金受清償之權。上述規定符合善意取得之要件。
(B)動產質權:○,依據民法第884條之規定,稱動產質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動產,得就該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上述規定符合善意取得之要件。
(C)留置權:X,依據民法第928條之規定,稱留置權者,謂債權人占有他人之動產,而其債權之發生與該動產有牽連關係,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本條文之關鍵字在於「於債權已屆清償期未受清償時,得留置該動產之權」,不像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抵押權等可以直接對該動產進行處分,即直接移轉所有權或設定他物權,故不符合善意取得之要件,為錯誤選項。
(D)權利抵押權:○,所謂「權利抵押權」,係指以所有權以外的不動產物權為標的物的抵押權。各國民法一般規定權利抵押準用民法關於一般抵押的規定,因此稱為準抵押。權利抵押的標的限於不動產的用益物權,如地上權、永佃權、典權、採礦權、漁業權、林業權可以為抵押權的標的物,由於現代市場經濟的發展,權利抵押權本身蘊含著不菲的價值,可以轉化為巨大的金錢利益,其擔保功能不容忽視。
請參考「善意取得制度」
http://wiki.mbalib.com/zh-tw/%E5%96%84%E6%84%8F%E5%8F%96%E5%BE%97%E5%88%B6%E5%BA%A6供參~
動產善意取得 :801 948
不動產善意取得:75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