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為剩餘財產分配的標的?
(A)因繼承取得的土地
(B)婚前所有的股票於婚後所生的股息
(C)結婚時獲贈的房子
(D)因車禍所取得的慰撫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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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598), C(173), D(47), E(0) #219055
統計: A(57), B(1598), C(173), D(47), E(0) #219055
詳解 (共 1 筆)
#328324
第1030-1條
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下列財產不在此限:
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
二、慰撫金。
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
第一項剩餘財產差額之分配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剩餘財產之差額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起,逾五年者,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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