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連帶債務人中一人所生之事項,對其他連帶債務人絕對不生效力之事項?
(A)代物清償
(B)抵銷
(C)消滅時效完成
(D)給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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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 B(163), C(197), D(393), E(1) #219064

詳解 (共 10 筆)

#711294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債權人對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有遲延時,為他債務人之利益,亦生效力
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他債務人仍不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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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355
因為只有抵銷的意思表示,附有條件者,無效。
所以,這一題是「免除」債務的契約。

抵銷指的就是兩方當事人互有同種債權及互負有同種債務時,就可以抵銷

甲對乙表示若乙考上大學則「免除」乙對甲之債務,本質屬於積極的停止
條件,乙何時會考上?不知道囉!所以這段期間的契約當屬效力未定。

連帶債權/債務,就是指數人共享同一債權或共同負擔同一債務。那麼這
題就簡單了。

一、代物清償:用其他物品來抵債,既然其中一個債務人都拿出東西來還
  了,效力等同清償,連帶債務人其中一人還完了,其他的人就不用賠
  ,所以會及於其他的連帶債務人。
二、抵銷亦同
三、消滅時效完成,取得抗辯權,連帶債務人就有權利抗辯其時效已完成

至於第四、給付遲延
給付遲延的前提,以現在的時空來講就是還沒給付(還沒有還錢),既然
都沒有還錢,那麼,債務還是債務,當然沒有對連帶債務人有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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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0415
裁判字號:
89年台上字第1795號
案由摘要:
請求損害賠償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08 月 10 日
資料來源:
最高法院民事裁判書彙編 第 41 期 162-167 頁
相關法條:
民法 第 276 條  ( 89.04.26 ) 
要旨:
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一項規定,債權人向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免除債務 ,而無消滅全部債務之意思表示者,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外,他債務 人仍不免其責任。同條第二項規定,前項規定,於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 滅時效已完成者,準用之。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不 論該債務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就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亦同 免其責任,他債務人於給付時均得扣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 參考法條:民法 第 276 條 (88.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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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727
故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消滅時效已完成者,不 論該債務人是否援用時效利益,就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他債務人亦同 免其責任,他債務人於給付時均得扣除該債務人應分擔之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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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445
(A)(B)274
(C)2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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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620

因連帶債務人中之一人為清償代物清償提存抵銷混同而債務消滅者,他債務人亦同免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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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5614
消滅時效完成,只是產生抗辯權,債權債務關係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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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862
to樓上 準用第一項 為她債務人利益該部分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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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3254
請問276條2項,對一人時效消滅完成,準用到第1項,不是"他債務人仍不免責嗎"?那(C)為什麼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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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2405
D->應改為受領遲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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