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下列關於建物區分所有人權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建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推定為各區分所有人共有
(B)對於區分所有之專有部分,得自由使用、收益、處分
(C)對於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得主張由各所有人按其所有部分之價值分擔之
(D)對於他人正中宅門,不得主張使用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6), B(58), C(235), D(293), E(266) #219069
統計: A(136), B(58), C(235), D(293), E(266) #219069
詳解 (共 7 筆)
#247009
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之修繕費及其他負擔,由各所有人按其應有部
分分擔之。但規約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前項規定,於專有部分經依前條第三項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
人共同使用者,準用之。
規約之內容依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專有部分、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位置、
面積、使用目的、利用狀況、區分所有人已否支付對價及其他情事,按
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區分所有人得於規約成立後三個月內,請
求法院撤銷之。
區分所有人間依規約所生之權利義務,繼受人應受拘束;其依其他約定
所生之權利義務,特定繼受人對於約定之內容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亦同
。
19
0
#247007
(D) 第七百九十九條情形,其專有部分之所有人,有使用他專有部分所有人
正中宅門之必要者,得使用之。但另有特約或另有習慣者,從其特約或
習慣。
因前項使用,致他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受損害者,應支付償金。
17
0
#700600
不是錯在得主張,是錯在所有部分。正確為應有部分。
12
0
#476687
A. 民799條
B. 民765條
C. 民799-1條 ---> 多了 得主張 三個字
D. 民800 --> 得
-2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