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違約金之酌減,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債務已履行一部者,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
(B)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不問債務人聲請與否,法院得依職權減少違約金
(C)債務人如已任意給付違約金,即不得再以違約金額過高為由,請求返還
(D)債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履行債務者,應減少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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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5), B(313), C(126), D(361), E(1) #219067

詳解 (共 5 筆)

#301134
民法§250(違約金之約定及效力)
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其約 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 ,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 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民法§251(一部履行之酌減)債務已為一部履行者,法院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 約金。
民法§252(違約金額過高之酌減)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法院得減至相當之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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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9401
(B)的意思是指案件已繫屬(起訴)在法院,但債務人未主張違約金過高請求酌減之答辯(聲請),是法院仍得依職權減少之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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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48075

(A)債務已履行一部者,得比照債權人因一部履行所受之利益,減少違約金(民251) 
(B)約定之違約金額過高者,不問債務人聲請與否,法院得依職權減少違約金(民252) 
(C)債務人如已任意給付違約金,即不得再以違約金額過高為由,請求返還 
(D)未規定債務人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而不履行債務者,應減少違約金(民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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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1302

當事人關於違約金未起訴,未聲請法院也管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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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845

民法第250~25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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