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人事保證契約保證人之責任範圍,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
(B)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C)保證期間不得逾三年
(D)當事人不得更新保證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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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100), C(119), D(1025), E(1) #219058

詳解 (共 3 筆)

#301094
民法§756-3(人事保證之期間)
人事保證約定之期間,不得逾三年。逾三年者,縮短為三年。 前項期間,當事人得更新之。 人事保證未定期間者,自成立之日起有效期間為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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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5970
第七百五十六條 之二   (保證人之賠償責任 )
人事保證之保證人,以僱用人不能依他項方法受賠償者為限,負其責任。  (A)
保證人依前項規定負賠償責任時,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其賠償金額以賠償事故發生時,受僱人當年可得報酬之總額為限。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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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3564
僱用人對保證人之請求權因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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