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法律事實為非債之發生原因?
(A)契約
(B)無因管理
(C)損害賠償
(D)代理權之授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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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 B(161), C(73), D(828), E(0) #244009

詳解 (共 6 筆)

#472725
債之關係發生的原因在我國民法上規定有五種,分別是契約、代理權之授與、無因管理、
不當得利、侵權行為。但一般認為代理權之授與並非債之發生的原因
所以實際上真正的債之發生原因只有四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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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3156
代理權通說認為非債之發生原因,現行民法,債之發生原因只有無因管理、不當得利、侵權行為及契約等四種,並無代理權之授與,它只一個法律行為,雙方並不發生權利義務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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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155
債之發生原因只有四種:1.無因管理2.不...
(共 3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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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977

我覺得有點奇怪 代理權授與不是列在"債之發生"的章節內嗎? 他為什麼又不是債之發生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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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581
法典不是我們的聖經嗎?白紙黑紙寫在上面的東西一個通說就可以把它推翻,還真是奇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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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92745
損害賠償也不在四種發生原因裡面啊....
損害賠償不等於侵權行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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