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登記,得免經書面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為登記?
(A)出生登記
(B)檢察官聲請之死亡宣告登記
(C)認領登記
(D)撤銷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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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6), B(1653), C(16), D(31), E(0) #343914
統計: A(86), B(1653), C(16), D(31), E(0) #343914
詳解 (共 3 筆)
#43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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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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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登記之申請,應於事件發生或確定後【三十日】內為之。但出生登記至遲 應於【六十日】內為之。 前項戶籍登記之申請逾期者,戶政事務所仍應受理。 戶政事務所查有不於法定期間申請者,應以書面催告應為申請之人。但由 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喪失中華民國國籍或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 籍登記】,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有下列應為戶籍登記情形之一,經催告仍不申請者,戶政事務所應逕行為 之: 一、出生登記。 二、監護登記。 三、輔助登記。 四、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登記。 五、死亡登記。 六、遷徙登記。 七、更正、撤銷或廢止登記。 八、經法院裁判確定之認領、收養、終止收養、離婚、非由檢察官聲請之 死亡宣告或其他非姓名變更之變更登記。 九、經法院調解或和解成立之離婚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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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5400
《戶籍法》第48-1條
下列戶籍登記,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一、死亡宣告登記。
二、喪失中華民國國籍之廢止戶籍登記。
三、撤銷前款登記之撤銷戶籍登記。
四、撤銷中華民國國籍之撤銷戶籍登記。
五、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撤銷戶籍登記。
六、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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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8381
得免經催告程序,由戶政事務所逕行為之:
1.檢察官聲請【死亡宣告】
2.喪失中華民國國籍
3.喪失臺灣地區人民身分者之【廢止戶籍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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