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遺囑之完成,無須見證人?
(A)自書遺囑
(B)公證遺囑
(C)密封遺囑
(D)代筆遺囑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35), B(554), C(623), D(113), E(0) #441305
統計: A(5035), B(554), C(623), D(113), E(0) #441305
詳解 (共 4 筆)
#708774
民法第 1189 條 遺囑方式 |
條文內容摘要 |
自書遺囑 |
第 1190 條 自書遺囑者,應自書遺囑全文…… |
公證遺囑 |
第 1191 條 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在公證人前口述遺囑意旨…… |
密封遺囑 |
密封遺囑,應於遺囑上簽名後,將其密封,於封縫處簽名,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向公證人提出,陳述其為自己之遺囑,…… 密封遺囑,不具備前條所定之方式,而具備第一千一百九十條所定自書遺囑之方式者,有自書遺囑之效力。 |
代筆遺囑 |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 |
口授遺囑 |
遺囑人因生命危急或其他特殊情形,不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者,得依左列方式之一為口授遺囑: 一、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授遺囑意旨,由見證人中之一人,將該遺囑意旨,據實作成筆記…… 二、由遺囑人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並口述遺囑意旨…… 口授遺囑,自遺囑人能依其他方式為遺囑之時起,經過三個月而失其效力。口授遺囑,應由見證人中之一人或利害關係人,於為遺囑人死亡後三個月內,提經親屬會議認定其真偽,對於親屬會議之認定如有異議,得聲請法院判定之。 |
69
0
#5779220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