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
(A)書面之合意
(B)法院之公證登記
(C)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D)戶政機關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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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9), B(3575), C(474), D(75), E(0) #441306

詳解 (共 4 筆)

#707000
一、如何辦理兩願離婚?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此為兩願離婚的實質要件。至於離婚的形式要件,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其要件有三:
a.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以求慎重。
b.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指的是有行為能力之人親自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而事後願為證明之人,不須當事人素相熟識(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792號判例參照)。實務上認為於兩願離婚於簽署離婚書據時,並無第三人在場,當事人於事後謂友人二人,以證人身分在離婚書據上簽名,仍發生離婚之效力(最高法院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例參照)。
c.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使具公示作用,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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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3811
都上法院了~哪會兩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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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61453
(B)的話應該是裁判離婚吧!就如樓上說的...
(共 3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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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408
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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