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下列何者非屬兩願離婚之形式要件?
(A)書面之合意
(B)法院之公證登記
(C)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
(D)戶政機關之離婚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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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1), B(3554), C(647), D(113), E(0) #448449

詳解 (共 3 筆)

#725259
民法第1049條規定:「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此為兩願離婚的實質要件。至於離婚的形式要件,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其要件有三:

1.書面文件(離婚協議書),以求慎重。
2.二人以上之證人簽名。指的是有行為能力之人親自或親聞當事人確有離婚真意而事後願為證明之人,不須當事人素相熟識(最高法院69年台上字第3792號 判例參照)。實務上認為於兩願離婚於簽署離婚書據時,並無第三人在場,當事人於事後謂友人二人,以證人身分在離婚書據上簽名,仍發生離婚之效力(最高法院 42年台上字第1001號判例參照)。
3.至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使具公示作用,維護交易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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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4669
個人想法,通常扯上法院的,都不情不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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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51595

民法 :兩願離婚(去戶政機關) 、n裁判離婚(去法院)

1049 條 夫妻兩願離婚者,得自行離婚。但未成年人,應得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1050 條 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 1052-1   n離婚經法院調解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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