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程序之當然停止事由
當事人死亡者。168
法人因合併而消滅。169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170
信託任務終了。171
喪失一定資格或死亡者。172
破產宣告。174
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者。180
第168、169、170、171、172,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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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由訴訟代理人進行訴訟之當然停止事由: ... 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民訴§170):訴訟能力、法定代理權之欠缺。 信託任務終了(民訴§171):當事人適格之喪失。 本於一定資格,以自己名義為他人任訴訟當事人之人,喪失其資格或死亡(民訴§172第1項):當事人適格之喪失。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A)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