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特徵?
(A)義務不確定
(B)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C)對違反義務者,有懲戒罰
(D)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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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6), B(60), C(170), D(3233), E(0) #147174
統計: A(386), B(60), C(170), D(3233), E(0) #147174
詳解 (共 3 筆)
#709429
以早期的特別權力關係為例,認為其係具備下列五項特徵:
一、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即行政主體與特定人民之地位關係,係由行政主體單方片面主導。
二、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因不完全適用法律保留之故,行政主體為達行政目的,亦得以「行政規則(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導致相對人民之義務不確定。
三、行政主體有「特別規則權」:
承上所述,行政主體或公營造物等,均得另行訂定「行政規則」或「特別規則」限制相對人民之自由權利或課予更多義務。
四、行政主體有「懲戒罰」:
對於違反行政義務的相對人民,行政主體得另予以依法懲戒或懲處。
五、相對人民不得行政爭訟:
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事項,無救濟手段。 換言之,原則上不受司法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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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3147
傳統特別權力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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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8027
特別權力關係該丟在垃圾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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