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0.下列何者不屬於特別權力關係之特徵?
(A)義務不確定
(B)當事人地位不對等
(C)對違反義務者,有懲戒罰
(D)得提起行政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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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 B(6), C(24), D(233), E(0) #704255

詳解 (共 1 筆)

#981964
係指國家基於特別之法律原因,對於相對人有概括之支配權,相對人從而負有服從義務之行政法上法律關係。
傳統特徵包括
(1)當事人地位不平等
(2)義務之 不確定性
(3)國家在特別權力關係之目的範圍內,得自訂特別規則拘束相對人,無法律保留原則之適用
(4)國家對違反義務者,得施予懲戒罰
(5)相對 人對於國家之命令強制行為不服者,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惟二次大戰後,政治思潮之顯著特色為廣泛地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利,若立法者未事先以法律限制特別權力關 係相對人,特別權力人不得逕以內部規章之方式予以限制。另我國憲法第16條亦明示「有權利即有救濟」之法理。故立法權及司法權之介入,係戰後行政法學努力 之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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