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得向司法院大法官聲請解釋憲法?
(A)人民
(B)法人
(C)政黨
(D)監察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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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7), B(640), C(547), D(2977), E(0) #194164

詳解 (共 8 筆)

#230046

要由監察院提出

156
6
#43803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疑義,或因行使職權 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二、人民法人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者。
三、依立法委員現有總額三分之一以上之聲請,就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 發生疑義,或適用法律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最高法院或行政法院就其受理之案件,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確信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時,得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聲請大法官解釋。
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 7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統一解釋
一、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其職權上適用法律或命令所持見解,與本機關或 他機關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該機關依法 應受本機關或他機關見解之拘束,或得變更其見解者,不在此限。
二、人民法人政黨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 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 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但得依法定程序聲明不服,或後 裁判已變更前裁判之見解者,不在此限。
前項第二款之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
聲請統一解釋不合前二項規定者,應不受理

66
0
#1388883
釋憲:2/3出席同意,命令1/2同意
解釋:1/2出席,1/2同意 (1/2+1/2=1)
23
1
#1388726
補充:
大法官解釋憲法,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三分之二之出席,及出席人三分之 二同意,方得通過。
但宣告命令牴觸憲法時,以出席人過半數同意行之。
大法官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應有大法官現有總額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 人過半數之同意,方得通過。
17
1
#219580

82.2.3.公布實施的"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
其中第5條及第七條條文如下:
第 5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解釋憲法:中央或地方機關,於其行使職權,適用憲法發生
疑義,或因行使職權與其他機關之職權,發生適用憲法之爭議,或適用法律與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9
0
#1305353
補充樓上 總額1/3以上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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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227
D立法委員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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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7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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