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 9 條規定,省、縣地方制度如何訂定?
(A)由立法院以法律定之
(B)由總統召集各院院長會商解決之
(C)由省縣召開會議定之
(D)由省縣民公民投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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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61), B(87), C(1168), D(37), E(0) #194170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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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省縣自治)
  (1)省、縣地方制度,應包括左列各款,以法律定之,不受憲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十二條至第一百十五條及第一百二十二條之限制:
  一、省設省政府,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主席,均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二、省設省諮議會,置省諮議會議員若干人,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三、縣設縣議會,縣議會議員由縣民選舉之。
  四、屬於縣之立法權,由縣議會行之。
  五、縣設縣政府,置縣長一人,由縣民選舉之。
  六、中央與省、縣之關係。
  七、省承行政院之命,監督縣自治事項。
  (2)台灣省政府之功能、業務與組織之調整,得以法律為特別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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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39429
地方制度法第1 條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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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6818
請問這和地方制度法要如何分辨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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