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教育基本法」規定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
(A)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
(B)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C)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D)縣市教育局局長之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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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5), C(25), D(788), E(0) #345824

詳解 (共 1 筆)

#2495789

教育基本法 民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第九條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事務,並協調或協助各地方教育之發展。
四、中央教育經費之分配與補助。
五、設立並監督國立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
六、教育統計、評鑑與政策研究。
七、促進教育事務之國際交流。
八、依憲法規定對教育事業、教育工作者、少數民族及弱勢群體之教育事
項,提供獎勵、扶助或促其發展。
前項列舉以外之教育事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其權限歸屬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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