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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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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者不是調查證據的方法?
(A)解釋
(B)鑑定
(C)勘驗
(D)詢問當事人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
-
99行政法題庫(十四)#3458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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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902
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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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3/04/15)
行政程序法第一章第六節---調查事實及證據行政程序法第41條行政機關得選定適當之人為鑑定。(B)行政程序法第42條行政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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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Atta Chang
高三下 (2012/08/17)
第 121 條
行政法院因使辯論易於終結,認為必要時,得於言詞辯論前,為下列各款 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代表人或管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 三、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四、通知證人或鑑定人,及調取或命第三人提出文書、物件。 五、使受命法官或受託法官
調查證據
。 行政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於言詞辯論時,得為前項第一款至第三 款之處置,並得將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書、物件暫留置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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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F
Sam Zhang
小六下 (2013/06/04)
往憲法去想,
解釋
是
司法院
的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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