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符合憲法及憲法增修條文有關社會保險之精神?
(A)全民健康保險法有關強制全民參加健康保險之規定
(B)已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無須再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C)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與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不同
(D)全民健康保險法第27條規定地方自治團體應補助某些被保險人之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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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 B(3169), C(126), D(84), E(0) #350973
統計: A(51), B(3169), C(126), D(84), E(0) #350973
詳解 (共 4 筆)
#829093
釋字第 472 號
(A)...該法第十一條之一、第六十九條之一及第八十七條有關強制納保、繳納保費,係基於社會互助、危險分攤及公共利益之考量,符合憲法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之意旨...
(B) 已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亦須強制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C)釋字第 549 號
...被保險人死亡,其遺屬所得領取之津貼,性質上係所得替代,用以避免遺屬生活無依,故應以遺屬需受扶養為基礎,自有別於依法所得繼承之遺產。...
(D)釋字第 550 號
...有關執行全民健康保險制度之行政經費,固應由中央負擔,本案爭執之同法第二十七條責由地方自治團體補助之保險費,非指實施全民健康保險法之執行費用,而係指保險對象獲取保障之對價,除由雇主負擔及中央補助部分保險費外,地方政府予以補助,符合憲法首開規定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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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724
....已依法參加公、勞、農保之人員 亦須強制 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
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係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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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104
我明明就選B,怎麼便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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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76704
全民健康保險法 第27條
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保險費負擔,依下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一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一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投
保單位負擔百分之七十。但私立學校教職員之保險費,由被保險人
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學校負擔百分之三十五,其餘百分之三
十五,由中央政府補助。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目及第三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
三十,投保單位負擔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十,由中央政府補助
。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目及第五目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全額保
險費。
二、第二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其餘百分之四十,由中央
政府補助。
三、第三類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三十,其餘百分之七十,由中央
政府補助。
四、第四類被保險人:
(一)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一目被保險人,由其所屬機關全額補助。
(二)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二目被保險人,由中央役政主管機關全額補
助。
(三)第十條第一項第四款第三目被保險人,由中央矯正主管機關及國防
部全額補助。
五、第五類被保險人,由中央社政主管機關全額補助。
六、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一目之被保險人所應付之保險費,由行政院國
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眷屬之保險費自付百分之三十,行政
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補助百分之七十。
七、第十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二目之被保險人及其眷屬自付百分之六十,中
央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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