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行政保留」事項?
(A)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B)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C)國家總預算案之提出
(D)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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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47), C(456), D(120), E(0) #148022

詳解 (共 2 筆)

#128946


所謂行政保留係指行政機關對特定事項或行為之規制具有獨占之權限,立法機關不予干涉或僅有補充之權限

ABD: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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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6061



行政法概要 羅傳賢 五南 2011最新版 p262-263

依法治國原則,國會立法 , 行政執行 , 司法審查 ,一切依法而治,而且在法律保留原則下,行政機關居於法律之下,幾無自我決定之空間。

尤其在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第1項第3款屬於機關之組織須以法律定之,使得行政機關之組織權控制在立法機關,甚至因為組織法對於員額之人數 , 職等均詳細規範,使得行政機關自主性甚低,再加上預算亦須送立法機關審議,行政機關之組織權 , 人事權與財產權法規範密度受到法律之限制,即使屬於行政機關制定施政計畫為行政權之內部行政行為,也因為要落實該項施政計畫,必須以法律或預算之形式提出,亦受到立法權之規範,使行政機關幾無自我意思決定之空間。


然而就是因為立法機關法律保留規範密度甚高,在德國學界乃提出行政保留概念,認為行政權應有自我決定 , 不受干涉之空間,否則將有違權力分立原則。

行政權應與立法權居於平等之地位,相互尊重與制衡,如行政權居於立法權之下,立法權可以介入行政行為,顯與憲法將國家權力劃分為不同機關分別行使,相互制衡之本質不符。

因此行政保留乃是可以避免立法機關干預,具有憲法層次屬於行政權獨享之範圍。


我國是否有行政保留之空間,也應當從憲法之規定觀察,依憲法本文第4章至第9章,第35條至第106條分別規定總統與五院之職權,除行政院外,憲法本文皆有規定總統與其他四院之職權,憲法曾修條文第3條第3項與第4項,也有規定國家組織及總員額,法律可為準則性之規定,行政院雖無列舉之職權,應屬於行政保留之領域,故有關   預  算  [ 提  案 ] 權 , 文 武 官 員 任 免 權 , 外交 , 國防與緊急命令決定權等 (總統與行政院皆屬行政權,故合併論之 ),屬於行政保留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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