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屬於「行政保留」事項?
(A)憲法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B)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C)國家總預算案之提出
(D)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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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3), B(77), C(616), D(248), E(0) #147018
統計: A(73), B(77), C(616), D(248), E(0) #147018
詳解 (共 10 筆)
#222962
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應以法律定之
中標法第五條
故屬於法律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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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893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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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58
感謝妳。
降低法律保留的密度,並沒有降為零。
行政保留仍然不能違反法律創設、變更或解散機關組織。例如總員額法規定總員額數,任何行政機關都不能以任何名目超出。
回到原題目的爭點: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是屬法律保留或行政保留?
「機關之組織」意指機關的組成
機關的設立、組織和員額→法律保留
機關運作計畫、人員調度或內部規則→行政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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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67
行政所必需者,留給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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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451
ˊ
我看到的是補習班叢書耶。可以在這說嗎
我把它原文打出來
增修條條文第三條~~~
其目的在於放鬆法律對機關組織層次之羈束,俾能因應實際需要調整中央機關之組織結構,彈性運用編制員額,不必處處受制於立法機關。
修憲者顯然有意在組織法之領域,降低法律的規範密度,僅作『準則性規定』
保留行政權自主之空間。就此而言,謂增修條文以提供行政保留之憲法依據,亦不為過。
對上述吳庚教授之見解,國內學者有持相反之意見~~~~~~~
另外一段又提到中央行政關組織基準法也是同樣立法模式,係降低法律保留之密度。
以上就煩請您幫忙解答囉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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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274
行政保留是指憲法上行政權的核心價值及其權力範圍,就是司法權與立法權等其他權力所不得干預替代的最根本核心的事項與範圍。
管見以為憲法增修條文規定法律得作準則性規定,仍屬法律保留範圍之內。依此規定憲法讓法律決定哪些事項留給行政機關自決
比較好奇的是Joyce Tai可否註明出處和前後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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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20
我國機關組織無行政保留可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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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52
可是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又規定可以準則性規定
所以是完全沒有行政保留之規定嗎?
我有看書說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七條是依循者憲法增修條文的行政保留
但是完全不通哀。
有人可以解答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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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948
機關組織為什麼不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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