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得規定罰則:
(A)職權命令
(B)鄉 [鎮、市] 之自治條例
(C)直轄市之自治規則
(D)縣 [市] 之自治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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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4), B(84), C(452), D(3046), E(1) #187984
統計: A(224), B(84), C(452), D(3046), E(1) #187984
詳解 (共 6 筆)
#391227
第26條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所以直轄市和縣市自治條例都可以規定罰責
鄉鎮市自治條例不可有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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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203
直轄市自治規則不得規定罰則,只有直轄市的自治條例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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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172
第26條(自治條例)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自治條例應分別冠以各該地方自治團體之名稱,在直轄市稱直轄市法規,在縣(市)稱縣(市)規章,在鄉(鎮、市)稱鄉(鎮、市)規約。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其為罰鍰之處罰,逾期不繳納者,得依相關法律移送強制執行。
前項罰鍰之處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其他行政罰之種類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不利處分。
自治條例經各該地方立法機關議決後,如規定有罰則時,應分別報經行政院、中央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發布;其餘除法律或縣規章另有規定外,直轄市法規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轉行政院備查;縣(市)規章發布後,應報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備查;鄉(鎮、市)規約發布後,應報縣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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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601
法律分為
1.法
2.律
3.條例
4.通則
命令分為
1.規程
2.規則
3.細則
4.辦法
5.綱要
6.標準
7.準則
1.法
2.律
3.條例
4.通則
命令分為
1.規程
2.規則
3.細則
4.辦法
5.綱要
6.標準
7.準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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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7858
參地制法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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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082
為什麼c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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