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基於公益上之需要,對於某種事實之存在或不存在,依據法的政策,予以擬定,不容以反證推翻之,法律條文上常用的文句是:
(A)推定
(B)不在此限
(C)視為
(D)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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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2), B(26), C(1627), D(24), E(0) #187991

詳解 (共 1 筆)

#1406888
所謂「視為」,是指因有某事實存在,依一般情事,推測當事人的意思,認為有另一事實存在,而且不因有反證而喪失其效力。例如民法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法律行為經撤銷者,『視為』自始無效。」又如民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二項規定:「貨物標定賣價陳列者,『視為』要約。但價目表之寄送,不視為要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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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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