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基準法對於資遣費有許多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為錯誤:
(A)定期契約期滿離職者,不得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B)勞工自願辭職者,不得請求雇主發給資遣費
(C)因勞動基準法第11條遭裁員解雇的勞工,得請求資遣費
(D)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並得請求資遣費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5), B(166), C(486), D(4637), E(0) #187994

詳解 (共 8 筆)

#231461

第 15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93
4
#250438
選項D錯在:不得請求
勞動基準法 18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僱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勞動基準法 15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
三十日前預告僱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僱主
58
0
#231460
第 11 條 (雇主可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29
0
#435951
第 16 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 ,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21
0
#2269906
自己要走約定好期限都不用給資遣費
(共 1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5202770

有關勞工自行辭職是不是可以申請以下為自己的想法:

勞工自行辭職的情況可分成勞動基準法第14條與第15條兩種情況:

第十四條基本為保障勞工在雇主不依規的情況下,有辭職之權利,所以可以領資遣費。

而第十五條基本為勞工基於自身考量所行之辭職,依第18條規定自然不能領資遣費。

而(B)所述為「自願」離職可知為第十五條之情況,因而依第18條應不得請求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4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法定傳染病,對共同工作之勞工有傳染之虞,且重大危害其健康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勞工依前項第一款、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但雇主有前項第六款所定情形者,勞工得於知悉損害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有第一項第二款或第四款情形,雇主已將該代理人間之契約終止,或患有法定傳染病者依衛生法規已接受治療時,勞工不得終止契約。

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 可以領資遣費)


勞動基準法第15條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三年後,勞工得終止契約。但應於三十日前預告雇主。

不定期契約,勞工終止契約時,應準用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雇主。


勞動基準法第18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不得向雇主請求加發預告期間工資及資遣費:

一、依第十二條或第十五條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

二、定期勞動契約期滿離職者。

5
0
#527820
請問B的法條在哪
5
0
#806710
B應是勞基法第17條的反面解釋。
4
0

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6695045
未解鎖
法規名稱: 勞動基準法 EN 法規類別...
(共 178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
私人筆記#6944242
未解鎖
  特定性定期契約期限逾三年者,於屆滿...

(共 39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