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持刀企圖殺乙,敲乙家大門,乙從門上貓眼發現甲殺氣騰騰,因而拒不開門,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陰謀殺人
(B)預備殺人
(C)殺人未遂
(D)傷害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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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4), B(4763), C(914), D(47), E(0) #188003

詳解 (共 9 筆)

#229202

從事殺人構成要件決意後之犯罪工具準備或相關行為為預備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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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746
未遂, 已經開始動手(著手), 但是還沒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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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5153

各種理論對於著手之判斷不一,羅列如下(並非全部):

一、客觀理論
   (一)形式客觀理論:尚未實現構成要件該當行為的一部分,非著手,為預備。   

   (二)實質客觀理論:
          1.密切行為說:敲門與殺人行為有相當之關聯性,為著手
   2.危險說:認定有無直接危險,為著手
   3.中間行為說:敲門與用刀殺人兩個行為間仍須插入開門之行為,非著手。


二、主觀理論:行為人展現之法敵對意識,並依其犯意及計畫,為著手

三、主客觀混和理論(通說):非著手

四、主觀危險理論(失控理論):一做行為則使法益侵害之風險呈現失控狀態,則可論著手。行為人敲門之行為未達致使生命風險失控狀態,故非著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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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64752

犯罪之階段中所謂之預備行為,係指著手實行前之準備行為使犯罪實行予以便利之行為,刑法在原則上不罰預備行為,但對於重大犯罪之頂備行為,則設有預備犯之處罰規定.刑法中以「預備犯第×項之罪……」體例表示者即屬之,此稱為形式預備罪,共計有普通內亂罪(§100II)、暴動內亂罪(§101II)、外患罪(§103III~§107III、§109IV、§111III)、放火燒燬現住建築物及交通工具罪(§173IV),普通殺人罪(§271III)、普通強盜罪(§328V)、擄人勒贖罪(§347IV ),又某些犯罪行為於性質上原屬預備行為。但刑法上卻予以獨立科罰者(成立獨立罪名)。此即稱為實質預備罪,例如加重危險物罪(§187)、預備偽造變造幣券或減損貨幣罪(§199)預備偽造變造有價證券罪(§204)。

「拿刀走到門口」這行為並不會造成「殺人」的結果,只能算是預備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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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7845
A:我正在組合槍枝。

B:我已經瞄準目標。

C:我開槍打中目標,但他有受傷但「沒死」。

D:靶台報靶,脫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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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337
必須是甲真的出手了但乙沒有死,才能視為殺...
(共 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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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0996
相同答案題目

甲女磨刀想要次日早上殺夫,但想到夫妻一場,就丟下刀罷手。其法律效果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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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58453
他沒有要罷手之意只是因為門沒開的障礙至不能未遂   不是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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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0158
他都到門口了 不能說是著手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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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695072
未解鎖
一、決意 指行為人想要從事犯罪行為的想...
(共 768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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