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十五歲少年殺人,應如何評價其行為:
(A)成立殺人罪,得減輕處罰
(B)成立殺人罪,必須減輕處罰
(C)成立殺人罪,得免除刑罰
(D)欠缺罪責,不成立犯罪,但應交付感化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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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77), B(501), C(95), D(655), E(0) #188006
統計: A(4277), B(501), C(95), D(655), E(0) #188006
詳解 (共 6 筆)
#391261
第 18 條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130
0
#281436
限制責任能力人
18
0
#1244770
得
8
1
#4919155
(A)成立殺人罪,得減輕處罰(O)
(B)成立殺人罪,必須減輕處罰(X)
(C)成立殺人罪,得免除刑罰(X)
(D)欠缺罪責,不成立犯罪,但應交付感化教育(X)
(B)成立殺人罪,必須減輕處罰(X)
(C)成立殺人罪,得免除刑罰(X)
(D)欠缺罪責,不成立犯罪,但應交付感化教育(X)
3
0
#5405303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8 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2 月 18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第 18 條
1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2 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八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3 滿八十歲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19 條
1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2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3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第 20 條
瘖啞人之行為,得減輕其刑。
第 21 條
1 依法令之行為,不罰。
2 依所屬上級公務員命令之職務上行為,不罰。但明知命令違法者,不在此限。
第 22 條
業務上之正當行為,不罰。
第 23 條
對於現在不法之侵害,而出於防衛自己或他人權利之行為,不罰。但防衛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第 24 條
1 因避免自己或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之緊急危難而出於不得已之行為,不罰。但避難行為過當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2 前項關於避免自己危難之規定,於公務上或業務上有特別義務者,不適用之。
2
0
#5892798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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