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知道有酒醉後打老婆的習性,某日在餐館豪飲後爛醉回家,再度痛打老婆成傷,甲於行為時已經嚴重精神障礙,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問應如何評價甲的行為:
(A)甲爛醉已致精神嚴重障礙,不罰
(B)成立過失傷害罪
(C)成立傷害罪
(D)傷害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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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4), B(1924), C(1164), D(12), E(0) #188001
統計: A(274), B(1924), C(1164), D(12), E(0) #188001
詳解 (共 10 筆)
#249875
請注意題目裡面的這句話:「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
所以應該就是過失嚕!
所以應該就是過失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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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046
因其喝酒前並未有利用酒醉狀態來打老婆之故意,故非原因自由行為,不成立故意。
但其能預見酒醉後會打人之習性,卻未付注意之義務,是為過失,成立過失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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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9
甲是喝酒導致精神障礙 所以照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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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48
| 第 19 條 | 行為時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 識而行為之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 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前二項規定,於因故意或過失自行招致者,不適用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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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8055
再請問
為何是過失傷害?而不是傷害罪?
甲"明知"有酒醉後打老婆的習性,放任自己酒醉傷人,應該最少有間接故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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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6842
明知喝酒不理性傷害人還要喝
這種人社會上多如牛毛
酒醒懊悔然後下次喝更多
真該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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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94784
非故意喝酒傷人→因不能清楚辨識自己之行為,故只能依過失犯論處
故意喝酒傷人→故意喝酒招致欠缺辨識自己行為之能力,不構成不罰或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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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1095
甲知道有酒醉後打老婆的習性,某日在餐館豪飲後爛醉回家,再度痛打老婆成傷,甲於行為時已
已經嚴重精神障礙,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 to:樓上 單就 他已經知道會打老婆的"習性"了 也知道在喝醉後 預見到會打老婆 雖已經精神障礙條件 但依然不能適用19條的第三項 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 雖然題目說 無意傷害老婆 但明明已經有預見可能性 仍喝醉 就不能依照過失的定義去寫申論 符合第13條第二項的未必故意 寫過失 很奇怪 所以說 平常就知道喝醉酒會打人 但還是利用喝醉行為去傷害老婆 其負有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具有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 如果依照過失的邏輯去寫 那我雖然知道喝醉會打人 只要一開始無意傷人 就可以減輕到刑法284條的過失傷害 若以此類推就沒有必要存在(13-2)未必故意.(19-3)原因自由行為 這些條文了 反正我故意喝醉 - 利用這點 減輕自己的刑責 > 請問 這樣的結果 會不會使法安定性存疑?
已經嚴重精神障礙,但行為前無意利用自己的醉酒狀態傷人 to:樓上 單就 他已經知道會打老婆的"習性"了 也知道在喝醉後 預見到會打老婆 雖已經精神障礙條件 但依然不能適用19條的第三項 減輕或免除其刑事責任 雖然題目說 無意傷害老婆 但明明已經有預見可能性 仍喝醉 就不能依照過失的定義去寫申論 符合第13條第二項的未必故意 寫過失 很奇怪 所以說 平常就知道喝醉酒會打人 但還是利用喝醉行為去傷害老婆 其負有防止其發生之義務 具有危險前行為的保證人地位 如果依照過失的邏輯去寫 那我雖然知道喝醉會打人 只要一開始無意傷人 就可以減輕到刑法284條的過失傷害 若以此類推就沒有必要存在(13-2)未必故意.(19-3)原因自由行為 這些條文了 反正我故意喝醉 - 利用這點 減輕自己的刑責 > 請問 這樣的結果 會不會使法安定性存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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