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應設置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A)總統府
(B)立法院
(C)行政院
(D)教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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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22), C(546), D(254), E(0) #345850

詳解 (共 5 筆)

#2214221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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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579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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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895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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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9320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9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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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03989

行政院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

教育部→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

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5 年 01 月 06 日

第 9 條
行政院應設教育經費基準委員會,其任務如下:
一、教育經費計算基準之研訂。
二、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基本需求之計算。
三、各級政府之教育經費應分擔數額之計算。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行政院主計總處、財政部、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組成,其中學者及專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其組織及會議等相關事項,由行政院定之。

第 11 條
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預算經完成立法程序後,除維持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與所屬教育機構、公立學校運作所需者外,對於公、私立教育事業特定教育補助,應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教育經費分配審議委員會審議之。
前項委員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由學者、專家、社會公正人士、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及相關機關代表所組成,其中學者、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人數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其審議項目、程序及設置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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