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學前特殊幼兒申請延緩入學,家長提供醫師的診斷證明即可緩讀
(B)通過鑑輔會鑑定的聽覺障礙學童,皆可以申請到聽覺機能障礙手冊
(C)學童領有身心障礙手冊,即具備特殊教育法的特殊學生身分
(D)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因身心發展狀況及學習需要,得經該管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延長修業年限,並以延長二年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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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1), B(373), C(1323), D(3115), E(0) #219947
統計: A(411), B(373), C(1323), D(3115), E(0) #219947
詳解 (共 10 筆)
#531774
D應該還是對的唷!
依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七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通知申請人。
第八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三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所以還是有限制國民中小學是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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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137
修業年限,現由縣市政府來訂定,新北市還是維持以前二年的規定 :p
| 法規名稱: | 新北市政府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公發布) |
| 1 |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特殊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辦理國民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延長修業年限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 |
| 3 | 三、身心障礙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家長、學校行政人員、任課教師及 相關專業人員共同召開個案輔導會議,確認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日後生 活與學習適應,得申請該教育階段延長修業年限: (一)於一學期期間內,因重大疾病住院治療或復健連續三個月以上者。 (二)因家長疏忽或其他因素失學一學期以上,經政府機關或政府立案機 構之社工師或相關人員評估有延長修業年限之必要者。 (三)經評估身心障礙學生發展狀況後,延長修業年限有助於學生在未來 升級教育中更能適應普通班之教育學習者。 |
| 4 | 四、前點申請應經鑑輔會審核同意,本府得核定延長修業年限。 延長修業年限之核定原則如下: (一)延長之年級以目前就讀年級為原則,每次核定最長為一年。 (二)延長最高以二年為原則,並含暫緩入學年數。 |
| 5 | 五、身心障礙學生申請延長修業年限,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本市鑑定申請表及家長同意書。 (二)戶口名簿影本。 (三)個案輔導會議紀錄。 (四)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或鑑輔會核定特教資格證明書。 (五)學生輔導紀錄AB卡影本、學籍資料卡影本。 (六)個別化教育計畫。 (七)其他相關文件。 前項各款文件資料應依當學年度鑑定安置作業實施計畫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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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4862
第 七 條 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得依其身心發展狀況、學習需
要及其意願,向學校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學生未成年者
,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為申請。
前項申請,國民中小學應報鑑輔會鑑定及主管機關核定
後,通知申請人。高級中等以上學校應經學校審核後,
通知申請人。
第 八 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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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148
所以原則兩年 一次 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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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847
D選項目前也是錯的了...
特殊教育法93年修訂時是正錯的沒錯。
特殊教育法98年最新修訂,是彈性作法
第 12 條
為因應特殊教育學生之教育需求,其教育階段、年級安排、教育場所及實
施方式,應保持彈性。
特殊教育學生得視實際狀況,調整其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其降低或提高
入學年齡、縮短或延長修業年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
定之。但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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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1822
幹嘛考一堆特教啊......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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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081
98年特殊教育法真的改很多
這是修訂對照表
其中特殊教育實施原本三階段,改成四階段
預算編列也不同...
資料如果是舊的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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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6527
所以大學如果要依照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可以念到八年,有點太久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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