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於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A)考試院考試委員
(B) 司法院大法官
(C) 監察院秘書長
(D) 司法院院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4), B(44), C(1196), D(270), E(0) #154821

詳解 (共 10 筆)

#885453

質詢: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陳述意見:關係院院長、各部會首長。

備詢:政府人員、社會上有關係人事,其中政府人員不包括五院院長、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

143
2
#532484

依據釋字461條

簡單來說不需備詢的有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及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

44
1
#202765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質詢之權。」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至於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之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前揭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71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29
0
#3213598
修正小佑子內容 上述裡「不包括五院院長...
(共 182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0
#1574029

參謀總長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參謀總長政府人員身分接受備詢),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9
0
#2990909

下列何人不得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
(A)中央銀行總裁
(B)交通部部長
(C)司法院秘書長
(D)考試院院長


答案:D

 100年地方四等


7
0
#3281966
跟9F持相同見解 行政院院長要備詢也要質...
(共 23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4
0
#1565216
質詢: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
(共 9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3
2
#1191979

那司法、考試、監察各副院長也不用備詢?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