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於立法院各委員會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A)考試院考試委員
(B) 司法院大法官
(C) 監察院秘書長
(D) 司法院院長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324), B(44), C(1196), D(270), E(0) #154821
統計: A(324), B(44), C(1196), D(270), E(0) #154821
詳解 (共 10 筆)
#885453
質詢:行政院院長、行政院各部會首長。
陳述意見:關係院院長、各部會首長。
備詢:政府人員、社會上有關係人事,其中政府人員不包括五院院長、法官、考試委員、監察委員。
143
2
#532484
依據釋字461條
簡單來說不需備詢的有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及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
44
1
#202765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第1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質詢之權。」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
至於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之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前揭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71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至於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之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前揭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71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29
0
#1574029
參謀總長為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參謀總長以政府人員身分接受備詢),除非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
至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9
0
#1191979
那司法、考試、監察各副院長也不用備詢?
3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