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考試院之職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考試院職權之行使,採合議制
(B)考試院所掌事項如與行政院之職權有關,得就該事項會同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C)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規定,邀請考試委員到會備詢時,考試委員有應邀說明之義務
(D)考試院關於所掌事項,得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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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1), B(639), C(2524), D(143), E(0) #163452
統計: A(361), B(639), C(2524), D(143), E(0) #163452
詳解 (共 9 筆)
#486199
院長 法官 監委 考委 不用備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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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149799
| 解釋字號: | 釋字第 461 號 | |
| 解 釋 文: |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一日公布施行之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第二 項第一款規定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 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此為憲法基於 民意政治及責任政治之原理所為制度性之設計。國防部主管全國國防事務 ,立法委員就行政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關於國防事務方面,自得向 行政院院長及國防部部長質詢之。至參謀總長在行政系統為國防部部長之 幕僚長,直接對國防部部長負責,自非憲法規定之部會首長,無上開條文 之適用。 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有議決法律、預算等議案及國家重要事 項之權。立法院為行使憲法所賦予上開職權,得依憲法第六十七條規定, 設各種委員會,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鑑諸行政院 應依憲法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故凡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除 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之人員外,於立法院各種委員會依憲法 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到會備詢時,有應邀說明之義務。參謀總長為 國防部部長之幕僚長,負責國防之重要事項,包括預算之擬編及執行,與 立法院之權限密切相關,自屬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所指政府人員,除非 因執行關係國家安全之軍事業務而有正當理由外,不得拒絕應邀到會備詢 ,惟詢問內容涉及重要國防機密事項者,免予答覆。至司法、考試、監察 三院院長,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備 詢。三院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 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上開憲法規定之適用。 |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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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578
司法、考試、監察三院既得就其所掌有關事項,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各該機關之預算案並應經立法院審查,則其所屬非獨立行使職權而負行政職務之人員,於其提出之法律案及有關預算案涉及之事項,亦有依上開憲法規定,應邀說明之必要。惟司法、考試、監察三院院長,固得依憲法第七十一條規定列席立法院會議陳述意見,若立法院所設各種委員會依憲法第六十七條第二項規定邀請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本於五院間相互尊重之立場,並依循憲政慣例,得不受邀請列席備詢。三院所屬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之人員,例如法官、考試委員及監察委員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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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354
考委、監委
超出黨派以外,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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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86322
9 下列何人不得依憲法第 67 條第 2 項至立法院各委員會備詢?
(A)中央銀行總裁
(B)交通部部長
(C)司法院秘書長
(D)考試院院長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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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284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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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9085
很清楚唷!!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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