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依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91號解釋,有關立法院審議預算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B)立法委員對行政院所提預算案得逕行刪減
(C)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因不變動總預算金額,故並非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
(D)預算科目之移動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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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576), C(1695), D(131), E(0) #163454
統計: A(186), B(576), C(1695), D(131), E(0) #163454
詳解 (共 10 筆)
#118101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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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311
(B)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 可刪減
(C)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因不變動總預算金額,故並非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
即:款項移動實際上可視為憲法所稱增加支出提議的方式,因此不應該有上述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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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152
綜合樓上整理:
司法院->行政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 5 條第 6 項
「司法院所提出之年度司法概算,行政院不得刪減,但得加註意見,編入中央政府總預算案,送立法院審議。」
亦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行政院->立法院
憲法第70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立法院可刪減,
惟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為增加支出提議的方式,故錯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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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8878
(C)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因不變動總預算金額,故並非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
VS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很難說不是,錯在這?這樣算有解釋到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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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2831
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
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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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0284
"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這段話太繞口
白話說:款項移動實際上可視為憲法所稱增加支出提議的方式,因此不應該有上述行為.
"難謂非"不知這是不是一種好的語文表達方式.
否定的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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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5281
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 -> 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是"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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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0279
前面有人看不懂
那就小學解釋法
A和B明年預算有五顆蘋果
立法院把給A的蘋果其中三個給B
所以A減少三顆,B增加三顆
立法院不得為增加支出的規定
但若移動後B就增加支出了
所以不能移動啊!
再不懂可能就要畫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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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87764
是不是立委不能增加支出,也不能刪減某特定項目,只能算預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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