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憲法規定及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關於預算案之審查,下列何者錯誤?
(A) 審議方式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
(B) 立法院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
(C) 立法院得更動科目
(D) 行政院應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將預算案提交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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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3), B(74), C(1471), D(65), E(1) #174298
統計: A(183), B(74), C(1471), D(65), E(1) #174298
詳解 (共 8 筆)
#172160
立法院依憲法第六十三條之規定有審議預算案之權,立法委員於審議中央政府總預算案時,應受憲法第七十條「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之限制及本院相關解釋之拘束,雖得為合理之刪減,惟基於預算案與法律案性質不同,尚不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蓋就被移動增加或追加原預算之項目言,要難謂非上開憲法所指增加支出提議之一種,復涉及施政計畫內容之變動與調整,易導致政策成敗無所歸屬,責任政治難以建立,有違行政權與立法權分立,各本所司之制衡原理,應為憲法所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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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10801
立法院審理預算案:
只能合理刪減
不能增加支出
不能逐條逐句增刪
不能在款項節目間移動
不能更改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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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0384
(1) 決議後行政院於會計年度開始三個月前,應將下年度預算案提出於立法院
(2) 行政院於會計年度結束後四個月內,應提出決算於監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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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891
四個月是預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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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57413
得為合理之刪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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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072
所以預算數額的增減是可以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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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755
d不是四個月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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