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關於立法院預算案之審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依司法院釋字第 264 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
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
(B)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之意旨,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
有法律之形式,稱之為個別性法律,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C)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得對預算案為合理之刪減,得比照審議法律案之方式
逐條逐句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
算之項目
(D)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之意旨,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一律構
成違憲與違法
統計: A(3356), B(627), C(368), D(201), E(0) #1607911
詳解 (共 10 筆)
(A)依司法院釋字第 264 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對於行政院所提預算案,不得為增加支出之提議,旨在防止政府預算膨脹,致增人民之負擔
(B)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之意旨,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
(C)依司法院釋字第 391 號解釋之意旨,立法院得對預算案為合理之刪減,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
(D)依司法院釋字第 520 號解釋之意旨,主管機關依職權停止法定預算中部分支出項目之執行,是否當然構成違憲或違法,應分別情況而定:
1.維持法定機關正常運作及其執行法定職務之經費,倘停止執行致影響機關存續者,即非法之所許
2.非屬國家重要政策之變更且符合預算法所定要件,主管機關依其合義務之裁量,自得裁減經費或變動執行。
3.因施政方針或重要政策變更涉及法定預算之停止執行時,則應本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之憲法意旨暨尊重立法院對國家重要事項之參與決策權,依照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17條規定,由行政院院長或有關部會首長適時向立法院提出報告並備質詢。
(B)
釋字391理由書 第2段
預算案亦有其特殊性而與法律案不同;法律案無論關係院或立法委員皆有提案權,預算案則祇許行政院提出,此其一;法律案之提出及審議並無時程之限制,預算案則因關係政府整體年度之收支,須在一定期間內完成立法程序,故提案及審議皆有其時限,此其二;除此之外,預算案、法律案尚有一項本質上之區別,即法律係對不特定人(包括政府機關與一般人民)之權利義務關係所作之抽象規定,並可無限制的反覆產生其規範效力,預算案係以具體數字記載政府機關維持其正常運作及執行各項施政計畫所須之經費,每一年度實施一次即失其效力,兩者規定之內容、拘束之對象及持續性完全不同,故預算案實質上為行政行為之一種,但基於民主憲政之原理,預算案又必須由立法機關審議通過而具有法律之形式,故有稱之為措施性法律(Massnahmegesetz)者,以有別於通常意義之法律。而現時立法院審議預算案常有在某機關之科目下,刪減總額若干元,細節由該機關自行調整之決議,亦足以證明預算案之審議與法律案有其根本之差異,在法律案則絕不允許法案通過,文字或條次由主管機關自行調整之情事。是立法機關審議預算案具有批准行政措施即年度施政計畫之性質,其審議方式自不得比照法律案作逐條逐句之增刪修改,而對各機關所編列預算之數額,在款項目節間移動增減並追加或削減原預算之項目,實質上變動施政計畫之內容,造成政策成敗無所歸屬,政治責任難予釐清之結果,有違立法權與行政權分立之憲政原理。
我覺得這種類型還算可以了,至少他還有文字可以給你找很明顯錯誤的機會。
最討厭的是像這種類型的題目;
「依據釋字000之意旨,包含下列何種基本權?」
只給你數字,要你知道裡面的內涵或是原理原則,你沒看絕對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