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法律之制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經立法院三讀議決通過之法律案,仍應由總統公布,始發生法律效力
(B)原則上總統應於收到立法院法律案後 10 日內公布之
(C)總統公布法律,須經行政院院長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D)已完成公布程序之法律,人民若認為有重大違反憲法之虞,得敘明理由之後,直接向司法院大法 官聲請憲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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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7), B(234), C(928), D(3112), E(0) #1607916

詳解 (共 9 筆)

#2286246

(D)因該經過終審判決後才得提起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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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35387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

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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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4952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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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0180

請問這樣選項C還是對的嗎?  

憲法

第37條(總統公布法令權)※增修§2~不適用


  總統依法公布法律,發布命令,須經行政院院長之副署,或行政院院長及有關部會首長之副署。 

增修條文

第2條(總統、副總統)


  (1)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2)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3)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4)總統為決定國家安全有關大政方針,得設國家安全會議及所屬國家安全局,其組織以法律定之。 
  (5)總統於立法院通過對行政院院長之不信任案後十日內,經諮詢立法院院長後,得宣告解散立法院。但總統於戒嚴或緊急命令生效期間,不得解散立法院。立法院解散後,應於六十日內舉行立法委員選舉,並於選舉結果確認後十日內自行集會,其任期重新起算。 
  (6)總統、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7)副總統缺位時,總統應於三個月內提名候選人,由立法院補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 
  (8)總統、副總統均缺位時,由行政院院長代行其職權,並依本條第一項規定補選總統、副總統,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不適用憲法第四十九條之有關規定。 
  (9)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10)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 

選項B
憲法

第72條(公布法律)


  立法院法律案通過後,移送總統及行政院,總統應於收到後十日內公布之,但總統得依照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辦理。 

57條(行政院對立法院負責)※增修§3~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立法院對於行政院之重要政策不贊同時,得以決議移請行政院變更之。行政院對於立法院之決議,得經總統之核可,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決議,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三、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覆議時,如經出席立法委員三分之二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或辭職。 
增修條文

3條(行政院


  (1)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2)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3)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4)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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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646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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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1949

是確定終局判決,窮盡救濟途徑的時候才能聲請釋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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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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