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 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B)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C)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於定其執行刑後,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
刑仍然有效
(D)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
統計: A(905), B(408), C(1931), D(601), E(0) #1607925
詳解 (共 10 筆)
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代表這個未經判決的罪也是裁判前就犯了,但是漏掉)
意思就是
在裁判確定後才發現有還沒裁判的罪,那就與之前確定判決的各宣告刑一起定應執行之刑
例如:
殺人被判了10年, 恐嚇取財判3年,二罪確定後是10年以上13年以下定應執行之刑
但在確定後又發現有竊盜罪還沒判,那就再另外判(假設是判2年),判好之後依第51條
就變成以10年以上15年以下定應執行之刑。
另外 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68號判決意旨
二以上之裁判定其應執行之刑者,以各裁判之宣告刑為准,與執行刑無關
雖數罪之刑曾經以裁定定期應執行之刑,於他裁判確定後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原裁定隨而失其效力。
(A)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刑52
(B)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53
(C)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於定其執行刑後,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 刑仍然有效 。兩個裁判刑法53條依據51條更定執行刑
(D)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數罪併罰之原則,裁判確定前,50條各款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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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刑52 (B)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刑53
26 關於數罪併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B)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C)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於定其執行刑後,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仍然有效
(D)裁判確定後另犯他罪,不在數罪併罰規定之列 .
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就餘罪處斷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執行刑無效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