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憲法增修條文之規定,立法院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應如何作成決定?
(A)立法院於不信任案提出 36 小時後,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
(B)立法院於不信任案提出 36 小時後,至遲應於 24 小時內以不記名投票表決
(C)立法院於不信任案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
(D)立法院於不信任案提出 72 小時後,應於 48 小時內以不記名投票表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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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7), B(98), C(4624), D(466), E(0) #1607906
統計: A(187), B(98), C(4624), D(466), E(0) #1607906
詳解 (共 10 筆)
#2635361
立法院內需記名投票案:正副總統罷免案、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覆議案
不需記名投票案:正副總統彈劾案、總統提名經立院同意之人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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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9310
3天(72小時)2投(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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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78548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第2項3款
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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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9379
這種投票為啥要記名的理由就是怕跑票,畢竟立法委員除了為民服務外,最重要的就是為黨實現價值
所以要記名的都有個特點,與政治角力或政治杯葛有關
例如:正副總統罷免案、行政院院長不信任案、覆議案、選出立法院院長這些都是政治上角力的事項
但不記名的通常就與政治較無關
例如:正副總統彈劾案、總統提名經立院同意之人事權
彈劾案純粹是有違法事實才能提,人事同意案則是針對獨立機關,與政治角力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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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2275
@記名投票:不覆罷憲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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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77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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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2758
民國113年6月24日公布→修正後都是記名投票了!
總統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之規定發布緊急命令,提交立法院追認時,不經討論,交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未獲同意者,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立法院依憲法第一百零四條、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行使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審計長、大法官、考試院正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正副院長&監察委員)
立法院依法律規定行使前項規定以外之人事同意權時,不經討論,交付相關委員會審查,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之同意為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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覆議案審查後,應於行政院送達十五日內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贊成維持原決議者,超過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維持原決議;如未達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即不維持原決議;逾期未作成決議者,原決議失效。
不信任案之表決,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方為通過。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以上決議,向司法院大法官提出彈劾案。 (總統副總統)
立法院依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九項規定提出罷免總統或副總統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附具罷免理由,交由程序委員會編列議程提報院會,並不經討論,交付全院委員會於十五日內完成審查。
…
全院委員會審查後,即提出院會以記名投票表決,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同意,罷免案成立,當即宣告並咨復被提議罷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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