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依司法院大法官相關解釋之意旨,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學術自由屬於憲法第 11 條所規定之講學自由
(B)學術自由之內容,就大學而言,包括研究自由、教學自由以及學習自由之相關事項
(C)大學不享有學術自由,只有大學中之教授才能主張此項基本權
(D)立法或行政對學術自由之規範,應受到適度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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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 B(97), C(9532), D(137), E(0) #1607912

詳解 (共 8 筆)

#2900570

釋字第 380 號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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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6580
釋字第 380 號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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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6309
釋字第380號:憲法第11條關於講學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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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4樓 釋字380號解釋理由書(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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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53468
回4F黃勝 

當然不可能什麼都不受限制 大學設置目的是學術跟培育人才 故對其干預應少一點 像要教什麼、開什麼課、用什麼方式教課、今天要看影片要校外教學還是報告、研究主題、收什麼樣學生學測或指考成績要多少...

這些應給大學決定空間 在合理情況下不要干預 但不可能完全不干預 任憑胡亂設立規定、藐視學生權利、造成權利侵害等 必要時須介入 不可到大學變法外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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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85113

D選項說受到限制,可是講學自由不是應該不受限制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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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28178

釋字第380號

解釋文:

憲法第十一條關於講學自由之規定,係對學術自由之制度性保障;就大學教育而言,應包含研究自由、教學自由及學習自由等事項。大學法第一條第二項規定:「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其自治權之範圍,應包含直接涉及研究與教學之學術重要事項。大學課程如何訂定,大學法未定有明文,然因直接與教學、學習自由相關,亦屬學術之重要事項,為大學自治之範圍。憲法第一百六十二條固規定:「全國公私立之教育文化機關,依法律受國家監督。」則國家對於大學自治之監督,應於法律規定範圍內為之,並須符合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大學之必修課程,除法律有明文規定外,其訂定亦應符合上開大學自治之原則,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由教育部邀集各大學相關人員共同研訂之。」惟大學法並未授權教育部邀集各大學共同研訂共同必修科目,大學法施行細則所定內容即不得增加大學法所未規定之限制。又同條第一項後段「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不及格者不得畢業」之規定,涉及對畢業條件之限制,致使各大學共同必修科目之訂定實質上發生限制畢業之效果,而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及學位授予法第二條、第三條規定,畢業之條件係屬大學自治權範疇。是大學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後段逾越大學法規定,同條第三項未經大學法授權,均與上開憲法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至遲於屆滿一年時,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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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534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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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639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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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字號 釋字第380號 解釋公布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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