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謂法 律上平等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指法律適用平等
(B)僅拘束行政權與司法權,例外情形始拘束立法權
(C)平等原則不包含實質平等
(D)行政機關受行政慣例拘束,應遵守對相同案件相同處理之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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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83), B(185), C(216), D(4940), E(0) #1607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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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3 筆)
#3285834
網路查得的資料,大意如下,有誤請更正
平等原則又有適用法律的平等,後來衍生 制訂法律的平等(避免惡法亦法)
前者拘束行政權跟司法權,也就是會受慣例拘束,應遵守對相同案件相同處理原則
此處注意的是:平等是建立在合法之平等,而非違法之平等
(常見說法:XXX也是XXX,怎麼不去罰他們)
釋字445號:
平等原則為所有基本權的基礎;國家對人民行使公權力時,無論其為立法、行政或司法作用,均應平等對待,不得有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這題大概在考這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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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1674
18 憲法第 7 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所謂法 律上平等之意義,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指法律適用平等
法律適用非平等,男女不同、宗教自由、種族不同、階級平等、黨派自由。
(B)僅拘束行政權與司法權,例外情形始拘束立法權
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C)平等原則不包含實質平等
平等原則包含實質平等為原則,但非謂其為機械式、齊頭式平等等例外。
(D)行政機關受行政慣例拘束,應遵守對相同案件相同處理之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
行政自我拘束原則來自於平等原則
平等原則要求「等者等之,不等者不等之」,其表現在行政程序法第6條「行政行為,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為差別待遇。」
因此,行政機關行使裁量權時,不得違反過去一貫的行政實務。由於裁量基準屬於內部規定,因此,人民不得主張行政機關違反內部規定,惟當行政規則成為引導行政長期作為之規定,產生一貫的行政實務運作,則人民得以平等原則為規範基礎,主張其平等權遭受侵害而主張權利保護,此稱為「行政規則的外部效力」[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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