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下列何者完全不屬於憲法第 24 條關於國家賠償之法律?
(A)國家賠償法
(B)冤獄賠償法
(C)警械使用條例
(D)土地徵收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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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 B(192), C(1506), D(2335), E(0) #1607905
統計: A(52), B(192), C(1506), D(2335), E(0) #1607905
詳解 (共 10 筆)
#2866830
冤獄賠償法已經在民國100年改名為「刑事補償法」了,結果106年的考題還在講冤獄賠償法。爛!
國賠的特別法:刑事補償法、土地法、鐵路法、警械使用條例、原子能法、核子損害賠償法、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
其中土地法是在賠償土地登記錯誤事件。土地徵收條例不是國賠的特別法,徵收所給的補償不算國賠。有網友說可以從法律的名稱使用「補償或賠償」來區別,但不一定喔,譬如刑事補償法以前就叫做冤獄賠償法,還有核子損害賠償法、國軍軍事勤務致人民傷亡損害補償條例。同樣是國賠特別法,措辭並沒有統一,就死背吧Q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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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93685
(C)警械使用條例第11條
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因而致第三人受傷、死亡或財產損失者
,應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本條例使用警械規定,因而致人受傷、死亡或財產
損失者,由各該級政府支付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其出於故
意之行為,各該級政府得向其求償。
前二項醫療費、慰撫金、補償金或喪葬費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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