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下列何者不屬於司法獨立之內容?
(A)法官終身職保障
(B)法官須超出黨派
(C)法官離職後執行律師業務之限制
(D)遵守法定法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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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48), B(46), C(4136), D(326), E(0) #1607903
統計: A(548), B(46), C(4136), D(326), E(0) #1607903
詳解 (共 10 筆)
#2460871
律師法:第 37-1 條
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
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但其因停職、休職或調職等原因離開上開法院或檢
察署已滿三年者,不在此限。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98年度台覆字第5號決議書:「又律師法第三十七條之一限制司法人員轉任之律師於三年內不得在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其規範目的在於考量利益迴避,因而限制此類律師執行職務之地區及時間,故被付懲戒人主張類推適用律師法第三十七條之一規定,以填補律師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漏洞,並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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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9663
(c)法官法定原則 J665
法定法官原則:確保法院隨機分案 摘自【法操】
為了避免特定案件的審理,可透過「指派特定法官來審理」的方式,來影響判決結果,所以,在現在訴訟程序上,都會建立相關制度,來確保案件是隨機地、依照事前制訂的抽象規則,來決定由何一法官審理,這就是「法定法官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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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46692
回樓上 終身職保障 才不會受到政治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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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6877
我覺得C嚴格說起來還是有維持司法獨立的功能。譬如有個法官轉任律師了,這個律師帶著客戶在自己以前任職的法院開庭,審案的法官就是這個律師以前的學弟學妹。他們看到其中一造的律師是照顧過自己的學長、學姊,審判時難道不會偏心?所以限制法官離職後執行律師業務的範圍,其實可以維持現任法官的審判獨立,但跟這個離職法官的審判獨立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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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5990
憲法第八十一條明定:「法官為終身職,非受刑事或懲戒處分或禁治產之宣告,不得免職,非依法律,不得停職、轉任或減俸。」旨在藉法官之身分保障,以維護審判獨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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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99867
(A)法官→終生職保障
大法官→8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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