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羈押法規定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牴觸憲法所保障之何種基本權利?
(A)言論自由
(B)人身自由
(C)財產權
(D)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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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01), B(309), C(20), D(2116), E(0) #163459
統計: A(1001), B(309), C(20), D(2116), E(0) #163459
詳解 (共 4 筆)
#649500
對受羈押
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
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
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
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
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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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9040
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訴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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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96315
釋字654號:
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觸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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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6302
釋字654號:
對受羈押被告與辯護人接見時監聽、錄音所獲得之資訊,得以作為偵查或審判上認定被告本案犯罪事實之證據,在此範圍內妨害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保障訴訟權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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