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下列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中,何者無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重婚
(B)有不治之惡疾
(C)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D)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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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0), B(1764), C(609), D(210), E(0) #163469
統計: A(880), B(1764), C(609), D(210), E(0) #163469
詳解 (共 10 筆)
#471189
下列請求判決離婚之事由中,何者無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重婚 ~「有」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NS : →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B)有不治之惡疾 ~「無」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NS : → 由民法1053條中的規定內容,排除了本題中(A)選項及(D)選項。另外,依民法1054條的規定再排除了(C)選項。因此本題就只剩下(B)選項沒有請求權行使期間限制喽 !
(C)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NS : → [ 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D)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NS : →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解析 :
*民法第1052條 (裁判離婚之事由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 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 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1條 (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民法第1053條 ( 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民法第1054條 ( 裁判離婚之限制(二) )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A)重婚 ~「有」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NS : →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B)有不治之惡疾 ~「無」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NS : → 由民法1053條中的規定內容,排除了本題中(A)選項及(D)選項。另外,依民法1054條的規定再排除了(C)選項。因此本題就只剩下(B)選項沒有請求權行使期間限制喽 !
(C)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有」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NS : → [ 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D)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有」離婚請求權行使期間之限制。
ANS : →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解析 :
*民法第1052條 (裁判離婚之事由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 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 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 [ 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民法第1052-1條 ( 法院調解或和解離婚之效力)
離婚經法院調解或法院和解成立者,婚姻關係消滅。法院應依職權通知該管戶政機關。
*民法第1053條 ( 裁判離婚之限制(一))
對於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宥恕,或知悉後已逾六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
*民法第1054條 ( 裁判離婚之限制(二) )
對於第一千零五十二條第六款及第十款之情事,有請求權之一方,自知悉後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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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39990
| 第 1052 條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25
1
#705146
1、重婚、與他人性交(宥恕、知6月、不知2年)
2、殺害他方、故意犯6月個以上之刑確定(知1年、不知5年)
這樣會比較好記
2、殺害他方、故意犯6月個以上之刑確定(知1年、不知5年)
這樣會比較好記
18
1
#1351625
甲乙結婚後,甲與丙通姦,事後甲深自悔悟而獲得乙原諒,下列請求判決離婚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甲得請求(B)乙得請求(C)甲、乙均得請求(D)甲、乙均不得請求
初等/五等/佐級◆法學大意- 98 年 - 98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試題[其他類科]#3229答案:D
民法1052,1053條 重婚、與配偶之外的人合意性交>>>有請求權之一方,於事前同意或事後原諒,或知悉已逾六個月,或自情事發生後已逾兩年者,不得請求離婚。
15
0
#239992
以上有做記號者 有時限
11
0
#758588
請求權有消滅時效的: 重婚/通姦(6個月/二年) , 意圖殺害/有期徒刑逾6個月 (1年/五年)
無消滅時效隨時可請求: 虐待/遺棄/不治惡疾/精神病.....
10
0
#908629
重婚->外遇->想殺對方->被判刑
前面二個6m~2年 後面二個1~5年
前面二個6m~2年 後面二個1~5年
9
0
#119986
寫錯了
民1054:C 時效為:1年/5年
9
0
#757083
重性殺刑6215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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