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信賴保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信賴行政機關具體之行政處分,才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B)信賴保護亦屬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要求
(C)信賴行政法規所形成之法律秩序亦應予以保護
(D)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廢止行政法規時,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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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8), B(564), C(362), D(130), E(0) #163471

詳解 (共 8 筆)

#129023
幫2F的增加補充
事實上只要知道 抽象的法律 命令 也是有信賴保護原則這樣就可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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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4918

釋字525


解釋文

 

信賴保護原則攸關憲法上人民權利之保障,公權力行使涉及人民信賴利益而有保護之必要者,不限於授益行政處分之撤銷或廢止(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十九條、第一百二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參照),即行政法規之廢止或變更亦有其適用。行政法規公佈施行後,制定或發佈法規之機關依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廢止時,應兼顧規範對象信賴利益之保護。除法規預先定有施行期間或因情事變遷而停止適用,不生信賴保護問題外,其因公益之必要廢止法規或修改內容致人民客觀上具體表現其因信賴而生之實體法上利益受損害,應採取合理之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俾減輕損害,方符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意旨。至經廢止或變更之法規有重大明顯違反上位規範情形,或法規(如解釋性、裁量性之行政規則)係因主張權益受害者以不正當方法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而發佈者,其信賴即不值得保護;又純屬願望、期待而未有表現其已生信賴之事實者,則欠缺信賴要件,不在保護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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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98

1.信賴基礎

2.信賴表現

3.信賴值得保護
A的答案不具備 ,因為看仔細-->信賴行政機關具體之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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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17736
(A)的「行政處分」只是人民信賴的基礎(...
(共 9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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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827

補充5樓的住戶

 

「授益處分」之撤銷所應考慮的事項有二:一為依法行政原則、一為信賴保護原則,遵循前者處分既屬違法自應撤銷,依照後者人民因信賴行政處分已取得特定身分或某種權益,即不應再予剝奪。兩者須取得均衡不致偏廢。根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該處分不得撤銷。此外,一旦撤銷應補償受益人之損失。關於「信賴利益」與「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兩者之利益衡量,可考慮幾個因素:程序之種類──經正式程序作成之授益處分信賴度高於非經正式程序作成之授益處分、時間經過──授益處分作成後,時間經過越久,信賴程度越強、撤銷對受益人之效果:受益人受影響程度越強,信賴程度越強、授益處分存續對公益之影響:授益處分存續對公益之影響越不利,受益人信賴度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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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3274

23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信賴保護之敘述,何者錯誤?
(A)人民信賴行政機關具體之行政處分,才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人民信賴行政機關具體之行政處分或抽象的行政處分,皆有信賴保護的問題。

對合法行政處分之信賴,得主張信賴保護。

對違法行政處分之信賴,得主張信賴保護。但非謂明知行政處分違法仍得主張信賴保護。
(B)信賴保護亦屬憲法保障人民權利之要求

補償(財產權)或制定過渡條款

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

(C)信賴行政法規所形成之法律秩序亦應予以保護

法治原則下位之信賴保護原則。

授予利益之違法行政處分經撤銷後,如受益人無前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其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者,為撤銷之機關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前項補償額度不得超過受益人因該處分存續可得之利益。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D)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行政機關廢止行政法規時,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或訂定過渡期間之條款

原處分機關依第一百二十三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廢止授予利益之合法行政處分者,對受益人因信賴該處分致遭受財產上之損失,應給予合理之補償。
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二項之規定,於前項補償準用之。

祝福幫我點讚的人都是準公務員,散播歡樂散播愛,口秋口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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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34

謝謝2F,3F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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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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