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下列有關平等原則之敘述,何者正確?
(A)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不得有差異
(B)現役軍人不得兼任文官之規定違反平等原則
(C)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與平等原則有違
(D)政黨推薦之區域候選人保證金減半,無黨籍候選人無此優惠,與平等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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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6), B(119), C(3808), D(505), E(0) #163458

詳解 (共 9 筆)

#503174

釋字第 340 號

解釋公布日期

民國 83年2月25日

解釋爭點

公職選罷法對政黨推薦候選人之保證金減半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二項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高額之保證金,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憲法第七條之意旨有違,應不再適用。

理由書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七條定有明文。人民登記為各類公職候選人時,應繳納保證金,其數額由選舉委員會先期公告,但村里長候選人免予繳納,中華民國八十年八月二日修正公布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亦有明文規定。同條第二項則規定:「政黨推薦之區域、山胞候選人,其保證金減半繳納。但政黨撤回推薦者,應全額繳納」,無異使無政黨推薦之候選人,須繳納較政黨推薦之候選人為高之保證金。如主管機關公告之保證金過高時,則有意參選者,僅須結合少數人員,即可依法以備案方式成立政黨,再以政黨推薦名義減輕其負擔,反足使小黨林立,無助於政黨政治之健全發展。是上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係對人民參政權所為不必要之限制,形成不合理之差別待遇,與首開憲法第七條規定意旨不符,應自本解釋公布之日起不再適用。
        至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十條第五項後段,關於未經所屬政黨推薦或經政黨推薦後撤回之候選人,不刊登其黨籍之規定,於人民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並無侵害可言,併此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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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055
 釋字第 596 號

憲法第七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其內涵並 非指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而係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立法機關基於憲法之價值體系及立法目的,自得斟酌規範事物性質之差異而為合理之差別對 待。國家對勞工與公務人員退休生活所為之保護,方法上未盡相同;其間差異是否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應就公務人員與勞工之工作性質、權利義務關係及各種保護措 施為整體之觀察,未可執其一端,遽下論斷。勞動基準法未如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請領退休金之權利不得扣押、讓與或供擔保,係立法者衡量上開性質之差異及其他 相關因素所為之不同規定,屬立法自由形成之範疇,與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並無牴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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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0035
A就是大法官也不知道正確解答,需當事者另作整體的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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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992
"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之行使意思不一致時,由父行使之規定與平等原則有違",這題的答案很奇怪,跟以往的都不同,這答案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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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8120
樓上解釋再中肯也不過了 一語道破勞工跟公務員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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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9380

那選項D是 有違平等原則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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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31972
(D) J340公職選罷法對政黨推薦候...
(共 19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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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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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9722
七樓大大真是太中肯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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