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是屬於教師的義務?a.依規定參與社教活動 b.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c.擔任導師 d.對學校提供興革意見。
(A)abc
(B)acd
(C)bcd
(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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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0), B(50), C(1266), D(625), E(0) #106379
統計: A(1970), B(50), C(1266), D(625), E(0) #106379
詳解 (共 4 筆)
#139463
教師除應遵守法令履行聘約外,並負有下列義務:
一、遵守聘約規定,維護校譽。
二、積極維護學生受教之權益。
三、依有關法令及學校安排之課程,實施教學活動。
四、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
五、從事與教學有關之研究、進修。
六、嚴守職分,本於良知,發揚師道及專業精神。
七、依有關法令參與學校學術、行政工作及社會教育活動。
八、非依法律規定不得洩漏學生個人或其家庭資料。
九、擔任導師。
一○、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規定應盡之義務。
前項第四款及第九款之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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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876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原來是差在權力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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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660
教師沒必要提出改革意見,可以保持沉默 (所以非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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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670
教師法第16條 (民國 95 年 05 月 24 日)
第 16 條 教師接受聘任後,依有關法令及學校章則之規定,享有下列權利:
一、對學校教學及行政事項提供興革意見。
二、享有待遇、福利、退休、撫卹、資遣、保險等權益及保障。
三、參加在職進修、研究及學術交流活動。
四、參加教師組織,並參與其他依法令規定所舉辦之活動。
五、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益者,得依法提出申
訴。
六、教師之教學及對學生之輔導依法令及學校章則享有專業自主。
七、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教師得拒絕參與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所指派與教學無關之工作或活動。
八、其他依本法或其他法律應享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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