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 條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應辦理之事項;
(A)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及緊急救援
(B)提供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
(C)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之真相
(D)追蹤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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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2), B(561), C(6023), D(491), E(1) #171210
統計: A(182), B(561), C(6023), D(491), E(1) #171210
詳解 (共 6 筆)
#521499
下列何者非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條規定,家庭暴力防治中心所應辦理之事項:
(A)提供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及緊急救援
(B)提供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之短、中、長期庇護
(C)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之真相
(D)追蹤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ANS : (C)
~解析: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 8條 (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
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 24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 24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心理輔導、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轉介被害人身心治療及諮商。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各種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工、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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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69253
2F,家庭暴力是民事事件,所以無檢察官介入空間。所謂的調查通常指法院針對事件了解真相的一個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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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751289
C是檢察官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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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30082
(A)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及緊急救援(X;應辦理)
(B)提供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X;應辦理)
(C)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之真相(O;非應辦理)
(D)追蹤管理轉介服務案件(X;應辦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8 條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B)提供被害人及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X;應辦理)
(C)調查家庭暴力事件之真相(O;非應辦理)
(D)追蹤管理轉介服務案件(X;應辦理)
家庭暴力防治法 第 8 條 (家庭暴力防治中心辦理事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整合所屬警政、教育、衛生、社政、民政、戶政、勞工、新聞等機關、單位業務及人力,設立家庭暴力防治中心,並協調司法、移民相關機關,辦理下列事項:
一、提供二十四小時電話專線服務。
二、提供被害人二十四小時緊急救援、協助診療、驗傷、採證及緊急安置。
三、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濟扶助、法律服務、就學服務、住宅輔導,並以階段性、支持性及多元性提供職業訓練與就業服務。
四、提供被害人及其未成年子女短、中、長期庇護安置。
五、提供或轉介被害人、經評估有需要之目睹家庭暴力兒童及少年或家庭成員身心治療、諮商、社會與心理評估及處置。
六、轉介加害人處遇及追蹤輔導。
七、追蹤及管理轉介服務案件。
八、推廣家庭暴力防治教育、訓練及宣導。
九、辦理危險評估,並召開跨機構網絡會議。
十、其他家庭暴力防治有關之事項。
前項中心得與性侵害防治中心合併設立,並應配置社會工作、警察、衛生及其他相關專業人員;其組織,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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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15623
「調查真相」通常涉及司法調查權或警察職權。家暴防治中心屬於社政系統,他們要做的是「評估受害者的安全需求」,而非像偵探或檢察官一樣去查證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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