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所禁止之行為?
(A)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關係人之利益
(B)公職人員之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為買賣行為
(C)公職人員之關係人向公職人員服務機關之有關人員關說
(D)公職人員利用上班時間進修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6), B(45), C(13), D(1153), E(0) #387743
統計: A(16), B(45), C(13), D(1153), E(0) #387743
詳解 (共 4 筆)
#525473
第 7 條 公職人員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其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 。
第 8 條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 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第 8 條 公職人員之關係人不得向機關有關人員關說、請託或以其他不當方法,圖 其本人或公職人員之利益。
5
0
#807046
B 第9條
1
0
#5291681
私解:兼4修8
兼課時數規定: 兼課以每週4小時為限,下班或例假日(公餘)得不受限制。 兼課以事假、休假、加班補休方式前往。
依本法選送或自行申請部分辦公時間進修經同意者,每人每週公假時數,最高以八小時為限。
公務員出席演講、座談、研習及評審(選)等活動,支領鐘點費每小時不得超過新臺幣五千元。 公務員參加前項活動,另有支領稿費者,每千字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