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屬勞工保險條例第9條所稱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
(A)應徵召服兵役者
(B)派遣出國考察者
(C)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D)因職業災害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已超過二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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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5), B(202), C(376), D(2225), E(0) #152383

詳解 (共 6 筆)

#111863

第 9 條 (繼續參加勞工保險(一))

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 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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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9973
第四項改成65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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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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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險人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繼續參加勞工保險:

一、應徵召服兵役者。

二、派遣出國考察、研習或提供服務者。

三、因傷病請假致留職停薪普通傷病未超過一年職業災害未超過二年者。

四、在職勞工,年逾六十五歲繼續工作者。

五、因案停職或被羈押未經法院判決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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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2919
該題為法緒非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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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3730
由公職◆憲法 移到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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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7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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